(2017)皖0103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鄢宗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鄢宗仁,付单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鄢宗仁,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付单单,女,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鄢宗仁、付单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