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234号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09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33412926B。法定代表人:何波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天兰,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李金岳,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金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