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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吕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796号原告:徐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峰,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2。被告:徐某3。被告:徐某4。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恒志人民陪审员  阳家斌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