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宝门乌力吉与嘎日迪、呼格吉乐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门乌力吉,嘎日迪,呼格吉乐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830号原告:宝门乌力吉,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嘎日迪,男,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呼格吉乐图,男,蒙古族,牧民,住同上,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宝门乌力吉与被告嘎日迪、呼格吉乐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宝门乌力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改变诉讼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门乌力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宝门乌力吉负担。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图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