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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秋燕与刘爱萍、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秋燕,刘爱萍,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燕,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川县永坪镇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萍,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秋燕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秋燕上诉请求: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902号民事裁定,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刘爱萍违章加建房屋影响了上诉人房屋的采光、通风等权利,以及铺设管线给上诉人带来安全隐患,构成相邻权纠纷。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为由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刘秋燕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9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