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龙宗玉与尹红、腾九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宗玉,尹红,腾九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90号原告:龙宗玉,女,生于1963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尹红,女,生于1976年10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机场路大地楼上),被告:腾九星,男,现年45岁,恩施州地税局职工,现住恩施(机场路大地楼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宗玉与被告尹红、腾九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宗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龙宗玉负担。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