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6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定基与周建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定基,周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6203号原告:曹定基,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良,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洁,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中,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曹定基与被告周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曹定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定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定基撤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曹定基负担。审 判 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