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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6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定基与周建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定基,周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6203号原告:曹定基,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良,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洁,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中,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曹定基与被告周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曹定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定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定基撤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曹定基负担。审 判 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