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XX克、叶丽萍、梁建文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克,叶丽萍,梁建文,王清秀,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克,绰号阿豹、豹哥,男性,1994年4月2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严锐,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丽萍,女性,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江西省上栗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建文,男性,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魏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清秀,女性,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月3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弋倩,女性,199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月3日取保候审。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克、叶丽萍、梁建文、王清秀、弋倩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2017年8月11日、2017年8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查员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克、叶丽萍、梁建文、王清秀、弋倩及辩护人严锐、杨强、魏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XX克在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罗曼威森6楼601至606和4楼402至404房屋内开设“欧亚风情养生会所”。为了达到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XX克组织策划在该会所内开设“中式一”、“中式二”等项目的卖淫嫖娼活动,并聘请叶丽萍、李某某(身份不明)对卖淫人员、卖淫项目及会所等进行管理,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该会所每天平均进行卖淫嫖娼行为达到十余次。“欧亚风情养生会所”工作人员由技师前台收银、客服经理、服务员等人员构成。被告人XX克对“欧亚风情养生会所”进行直接管理,每天到会所收取营业额、查看营业情况,主管李某某(身份不明)、叶丽萍等人负责对该会所前台收银、客服经理、服务员、卖淫技师等进行管理、培训和发放提成款;被告人梁建文系叶丽萍男友,受叶丽萍邀约,负责帮助叶丽萍对卖淫技师进行管理、监督技师按时上下班、叫技师上钟和发放提成款等。前台收银员由被告人弋倩、曾某某(另案处理)、张某2一(另案处理)三人负责。负责收取嫖客消费费用、登记嫖客消费、结算技师提成等;客服经理有被告人王清秀、“小海”(另案处理)、“小杜”(另案处理)、“艾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找客源、接待嫖客并给嫖客介绍卖淫项目等。会所专门还为卖淫人员和会所工作人员提供食宿。2016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现场在该会所挡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2人,其他涉案人员10余人,查扣嫖资5504元。为此,公诉机关举出了记录表等书证、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诉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XX克、叶丽萍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梁建文、王清秀、弋倩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XX克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XX克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XX克等组织卖淫女人数为5、6人,组织实施的卖淫次数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每日10多次,所获赃款事实不清。被告人XX克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叶丽萍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叶丽萍在5—10年幅度内量刑。叶丽萍实施犯罪活动时间短,符合自首条件。被告人梁建文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梁建文归案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受叶丽萍邀约参与,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还系初犯,偶犯,参与犯罪活动时间短。被告人王清秀认罪,以前不知道是犯罪。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弋倩认罪,自己是学生,自己不懂法,希望给其机会。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XX克在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罗曼威森6楼601至606和4楼402至404房屋内开设“欧亚风情养生会所”。为了达到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XX克组织策划在该会所内开设“中式一”、“中式二”等项目的卖淫嫖娼活动,并聘请叶丽萍、李某某(身份不明)对卖淫人员、卖淫项目及会所等进行管理,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该会所多次组织卖淫女欧某、周某2、张某2、姜某2、牟某、王某2等人实施了卖淫行为。“欧亚风情养生会所”工作人员由技师前台收银、客服经理、服务员等人员构成。被告人XX克对“欧亚风情养生会所”进行直接管理,每天到会所收取营业额、查看营业情况,主管李某某(身份不明)、叶丽萍等人负责对该会所前台收银、客服经理、服务员、卖淫技师等进行管理、培训和发放提成款;被告人梁建文系叶丽萍男友,受叶丽萍邀约,负责帮助叶对卖淫技师进行管理、监督技师按时上下班、叫技师上钟和发放提成款等。前台收银员由被告人弋倩、曾某某(另案处理)、张某3(另案处理)三人负责。负责收取嫖客消费费用、登记嫖客消费、结算技师提成等;客服经理有被告人王清秀、“小海”(另案处理)、“小杜”(另案处理)、“艾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找客源、接待嫖客并给嫖客介绍卖淫项目等。会所专门还为卖淫人员和会所工作人员提供食宿。2016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现场在该会所挡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2人,其他涉案人员10余人,查扣嫖资5504元。同时还查扣被告人弋倩苹果6手机一部及VIVO手机一部、叶丽萍苹果6手机一部,梁建文华为手机一部、王清秀VIVO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被告人XX克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赵某某容留吸毒的犯罪事实。其所在村民委员会认为其表现较好,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村社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梁建文所在社区认为,被告人梁建文表现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王清秀所在社区认为,被告人王清秀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弋倩系在读学生,所在社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举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案件来源及各被告人人口信息、归案情况等方面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2016年12月2日23时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民警工作中发现南充市顺庆区罗曼威森6楼欧亚风情酒店内,有人涉嫌卖淫嫖娼,现场抓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蒋某某、王某2,以及将涉嫌组织卖淫的梁建文、王清秀、弋倩等人传呼至该局接受审查。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日23时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民警工作中发现南充市顺庆区罗曼威森6楼欧亚风情酒店内,有人涉嫌卖淫嫖娼,现场将涉嫌组织卖淫的梁建文、王清秀、弋倩等人传呼至该局接受审查。被告人XX克于2016年12月12日到嘉陵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在顺庆区北湖路某威森组织卖淫犯罪事实。3、被告人XX克、叶丽萍、梁建文、王清秀、弋倩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五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二)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方面证据1、检查笔录:(1)检查笔录证实,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分局民警2016年12月2日23时至顺庆区北湖路某威森风情会所例行检查发现有人进行嫖娼卖淫活动,随即对吧台等部位检查发现多本疑似该会所记账和日常事项登记的笔记本等,对上述物品依法提取。其中包括写有“9业绩表、中式一、中式二”等字样的A4纸8张、“十一月业绩表、中式一、中式二等”字样A4纸8页、“九月份订房统计”等书面材料、人民币5504.33元、电脑主机一台。(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上述物品的照片及部分原件材料。2、检查笔录:(1)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4日办案民警扣押被告人王清秀手机,并对手机内的微信内容进行拍照固定。(2)王清秀指认自己的手机及手机上微信内容照片,反映与“叶某”有资金往来。3、(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证实,XX克与李某等人签订租赁顺庆区北湖路99号罗曼威森1幢402、404房间经营养生馆。(2)查扣被告人弋倩苹果6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叶丽萍苹果6手机一部,梁建文华为手机一部、王清秀VIVO手机一部、欧亚风情会所电脑主机一台。(3)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顺庆区北湖路99号罗曼威森1幢402、404房间先前是一个叫谢某某的租的,后来转租给XX克了。并辨认出XX克。4、叶丽萍、XX克等人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5、(1)证人欧某、周某1、张某1、姜某1、牟某、王某1均系卖淫女,其陈述内容包括卖淫方式内容(中式一、中式二),她们被称为技师,认识叶丽萍,叶某管理技师。叶丽萍平时也教她们怎么给客人服务,培训技术,有时要召开技师在一起开会,要求技师按时上下班,还规定服务不好,被客人投诉要扣钱,请假要经过叶丽萍,负责给她们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发卖淫提成款。叶丽萍开设“欧洲范”微信群,让她们加入“欧洲范”微信群,微信群除了技师还有叶某、文某。叶丽萍微信名叫“福星高照”。叶某不在会所的时候,是文某在管理她们技师。文某负责技师考勤,监督她们上下班,安排她们上班。欧亚风情会所为技师提供吃住,每天免费吃午饭和晚饭。欧亚风情会所还有一个收银员“倩倩”,还有一个接待人员叫“秀秀”,负责接待客人,给客人介绍消费项目,并到技师休息室将技师带去试房。技师之间不知道名字,只知道号牌。(2)证人唐某陈述,欧亚风情会所是个卖淫场所。她从2016年10月1日至今在该会所上班。叶丽萍让他选一个号,她选的是8号。其余内容与前述证人陈述基本一致。(3)证人丁某陈述内容基本与前述证人证言内容一致。(4)上述证人辨认出叶丽萍、梁建文、王清秀、弋倩、XX克等人。(5)侦查机关提取了人欧某、周某2、张某2、姜某2、牟某、王某2与叶丽萍微信转账电子信息照片,该照片经叶丽萍辨认后承认了,向卖淫女转卖淫女提成收入的事实。6、证人刘某陈述证实,她与前夫离婚后想找事挣钱,到了南充,到处转,看见欧亚风情会所足浴按摩,就去楼上问足浴店招人吗,店子里一女的说要招,包吃住,有底薪,说按摩要排号,她就选了9号。此前不知道欧亚风情是干什么的,听里面女孩讲知道是卖淫的。她11月22日到的欧亚风情会所,第二天去成都治疗眼疾,11月25日返回南充,来了例假,一直到现在一次也没接客人的单。7、证人邓某某陈述,她是朋友张琪介绍她到的欧亚风情会所,一个姓叶的接待的她。叶某给他她介绍欧亚风情会所的提成情况,她以前没做过。她问叶某是不是正规的,叶某说要提供性服务,并说让她看看,感觉下,觉得可以了就做。她是回会所拿东西,准备走了的。8、证人向某陈述,她2016年12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坐车到南充,下午6点多与一姓叶的女性联系,问她上班的地方,叶给她说地址在尚宾大酒店附近。12月2日下午打车到了一个叫江南风情店子(现欧亚风情会所)。她知道江南风情店子是洗浴这些,卖淫的。她的工号是5号。10、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XX克的供述,他外号“阿某是、“豹哥”、“豹娃儿”。正规生意,2016年7、8月份叶丽萍主动到他店里找到他,说可以给他们会所带小姐做“莞式服务”。叶要提取费用的一半。另外还要给他一万元保底费用,每个技师上一个钟,叶丽萍提成30元。当时生意不好,他就同意了。后来叶带了5、6个技师(卖淫女)来,梁建文协助管理技师。他自己主要负责去吧台收营业款。除技师、梁建文外的其他人员,是他招聘的。通过卖淫的收入大概有十万多元。其余欧亚风情会所的其他从业人员构成、为工作人员安排住宿等情况,与起诉书指控一致。XX克辨认出其员工张某2一、曾某某、杜某某及被告人王清秀、叶丽萍、梁建文等人。(2)被告人叶丽萍的供述,被告人叶丽萍在2016年12月3日14时45分、23时49分、2016年12月7日16时,三次被讯问中均称自己是欧亚风情会所打杂人员,不知道该会所在从事组织卖淫活动。2017年1月4日始供述称,她在2016年9月5号左右去欧亚风情会所上班,当时是李某某接到的她。她去会所前就有这些服务,是李某某告诉她的。她主要做技师管理,负责管理和培训技术。每周一她会组织技师在会所开会,要求技师给客人做好服务,满足客人要求,规定技师被客人投诉要扣钱,但她从来没有扣过技师的钱,只是开会时批评。还要求技师按时上下班,规定每天下午3点上班,第二天凌晨3点下班,还建了微信聊天群,会所上班的技师都在聊天群里面,这个微信群叫“欧亚范”,有时候她通过聊天群向技师提要求。因为技师都是熟手,她就给技师说服务项目,教技师怎么做,有时叫店里的技师教新来的技师,她还发给技师一个U盘,里面有艳舞视频,又叫技师跟着学。有些技师是她找来的,有的技师是自己来的,有的技师是技师介绍来的。她负责给技师发工资。每天他去和收银员对账,收取技师提成款,然后将技师提成款发给技师。技师需要现金就发给现金,也通过微信转账给技师。她叫梁建文来帮她管理技师,从自己10000元工资中拿出一部分给梁建文。梁建文主要是给技师点名考勤,监督技师按时上下班,安排技师上班。梁建文是10月份来会所帮忙的。会所老板是一个叫“阿某”的人。欧亚风情会所经营有698、998等卖淫服务。会所生意时好时坏,平均下来每天有15个客人来消费。她每月的提成一万多元,三个月可能有三万多。叶丽萍辨认出欧亚风情会所员工杜某某。3)被告人梁建文的供述,他到欧亚风情会所帮助叶丽萍管理卖淫小姐的。他主要是对技师进行考勤,监督技师按时上下班,还有负责在客人对技师的评价和投诉。再把这些情况反馈给叶丽萍。一段时间叶丽萍把技师召集起来开会指出这些问题。卖淫项目有498、698、998、1298等项目。基本上每天有十来个,多的时候有十几个技师卖淫。技师,有的是相互介绍来的,有的是主动找来的。技师来了后,叶就培训,培训以后就给编号,然后他就考勤。技师流动性很大,一般保持六、七个。每个技师上一个钟,叶丽萍提成30元。梁建文辨认出被告人XX克、王清秀、叶丽萍、弋倩。4)被告人王清秀的供述,欧亚风情会所以前叫江南风情。她是2014年7、8月份在江南风情上班,是正规足浴店。直到2015年夏天,因为生意不好,她离开了。15年7、8月份开始到现在的欧亚风情会所上班。这是一家卖淫的场所。2016年2、3月份又换了老板。她在店里当服务员,做接待,打扫卫生,有客人来点内后,负责把客人带到店内的房间,给客人介绍价格和套餐内容,把小姐通知到店内的房间,后等客人选好小姐后再离开房间。卖淫套餐有798、1098、1298等。被告人王清秀辨认出被告人弋倩、梁建文、XX克等人。(5)①被告人弋倩供述,欧亚风情会所是个卖淫场所。她的工作是收客人的钱,然后记录谁带的客人,好久上的钟,上钟时间多长,打电话喊矿泉水和糖,接打场子的座机电话,有客人打电话问,就叫客人来点面谈,然后会记个电话号码,加微信,方便以后与客人联系。她就通过微信拉客人到会所耍。老板没见过,只是一个叫“豹哥”的一般四、五天会来收一次钱和账单,每月14日给他们发工资,其余时间就是坐在那耍。她要拉客人,一般一个月拉得到10多个。2016年12月2日被抓的那个蒋哥就是她拉过来的,蒋哥和10号技师嫖娼卖淫。被告人弋倩辨认出被告人叶丽萍、梁建文、王清秀、XX克等人。②证人蒋某证实,2016年12月2日晚上6点多他与A痘痘联系说要到欧亚风情会所耍,晚上22时许,驾车到了会所,A痘痘直接把他带到666房间,A痘痘离开后又带五个女技师到他房间来,他就选10号女技师。A痘痘问他做那种价位的,他说998的。A痘痘就带其余四个女技师离开。他和10号女技师脱光衣服洗澡时,警察就进来了。并辨认出王某1即是10号女技师;辨认出被告人A痘痘。③证人王某1证实,2016年12月2日11时左右,在欧亚风情会所休息室,听见外面女工作人员在门口喊“三个六试房”。然后所有女技师都去了,那个客人就选她。客人选998。她正给客人按摩肩膀,放水给客人搓背时,警察就进来了。辨认出嫖客蒋某某、被告人弋倩、叶丽萍、梁建文。(三)有关量刑证据1、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XX克向嘉陵区公安分局具备顺庆区尚宾酒店有人吸毒贩毒,该局民警将涉案人员抓获,并刑事立案。2、社区证据证实,被告人XX克、梁建文、王清秀、弋倩所在社区认为各被告人表现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被告人叶丽萍归案情况说明,2016年12月2日23时许,办案民警在欧亚风情会所当场将该会所“股东”秦某某控制,通过秦某某手机微信聊天发现被告人叶丽萍涉嫌犯罪,遂以秦某某名义通过短信聊天方式让叶丽萍到顺庆区育英路公安局门口来,刚到时民警便将叶丽萍抓获。上述证据的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可。对与指控事实、查明事实的关联性、客观性本院作如下评价:1、XX克利用欧亚风情会所组织卖淫的时间起点问题。(1)被告人XX克、叶丽萍、王清秀、弋倩等人的当庭供述反映,欧亚风情会所组织卖淫活动是在叶丽萍到该会所后,九月开始的;(2)在案书证反映该会所组织卖淫活动的书证材料最早时间的是“9月份业绩表”。能够证明欧亚风情从2016年3月即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证据不足,故认定该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最早时间为2016年9月。2、叶丽萍等人组织了多少名卖淫女实施卖淫行为问题。公诉机关举出了如下证据:(1)卖淫女欧某、周某1、张某2某、姜某1、牟某、王某1的证言,陈述了在欧亚风情会所接受叶丽萍等人组织实施卖淫的具体情况;(2)上述证人对叶丽萍、梁建文等人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3)侦查人员提取的反映叶丽萍向卖淫女微信转账(卖淫提出款等)电子数据信息,(4)庭审中叶丽萍承认了证据材料(3)是向卖淫女转账的事实:证据材料(1)(2)可以说是卖淫女单向的指证叶丽萍等人实施的组织卖淫行为,但证据材料(3)(4)建构了叶丽萍对卖淫女及卖淫行为的指证,因此足以认定叶丽萍等人容留了卖淫女欧某、周某2、张某2、姜某2、牟某、王某2在欧亚风情会所接受叶丽萍等人组织实施卖淫行为的事实。公诉人举了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未举出组织卖淫人员对其进行辨认,也未提供诸如微信转账等客观性的足以反映该卖淫女与组织卖淫人员关系的证据。此为,公诉人在庭审中举出了刘某、邓某及向某的证言,但是侦查人员没有组织刘某、邓某、向某对组织卖淫人员进行辨认,其证言也未涉及其他卖淫女的信息,也未组织卖淫人员对三人进行辨认。三人的言词证据是三个孤立的点,系孤证,无其他证据与其印证,如此,认定三人为叶丽萍组织卖淫的卖淫女证据不足。同时,从内容上看,三人要么是来看看,是否就要从事卖淫行为尚未确定,要么刚来,被告人叶丽萍等人对其还没组织行为。本院认为,组织十名及以上卖淫女卖淫作为量刑情节,组织行为应有具体的体现,如安排其实施具体的一次或多次卖淫行为,卖淫行为是否完成在所不问,或者有“上岗”前培训之类的实质行为,等等;仅仅容留其暂时在该卖淫场所住宿等,本人甚至连是否卖淫的意识尚不确定时,不宜认定对该“卖淫女”实施了组织行为。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不宜把该三人作为叶丽萍等人组织卖淫的卖淫女。3、叶丽萍等人组织卖淫是否达每日十余次问题。公诉机关所举证据:(1)被告人XX克、叶丽萍当庭供述分别有五六次、十次的供述;(2)所举“9月份业绩表”等书证,(3)及被告人弋倩等人当庭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弋倩当庭辨认业绩表后的供述(弋倩是部分业绩表等书面材料的制作人),业绩表反映的是诸如她这样的客户经理,电话联系嫖娼人员情况,但是表只反映联系人数,嫖娼人员未必就来欧亚风情嫖娼了;(4)“九月份订房统计”,及(5)被告人弋倩等人的当庭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弋倩当庭辨认后供述与辩解反映,订房数不等于卖淫数,欧亚风情也从事正规按摩等服务等。因此,无法依据书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认定被告人叶丽萍等人组织卖淫每天达十余次。可以认定从2016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叶丽萍等人多次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本院认为,被告人XX克、叶丽萍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本案中,组织卖淫行为是被告人叶丽萍独立完成,被告人XX克作为“老板”为叶丽萍实施的组织卖淫行为提供了条件,二人就赃款分配达成协议。因此,被告人叶丽萍与被告人XX克之组织卖淫行为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克虽然是“老板”,被告人叶丽萍按照组织卖淫人次提成,赃款分配上,XX克分得的比叶丽萍多,但这中间包含了XX克投入房租、其他工作人员工资等因素,故依此尚不能区分主从;在实际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叶丽萍还雇请梁建文协助自己管理卖淫女、对卖淫行为进行管理,在梁建文协助下,实施了对卖淫女教授方法、组织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对卖淫女出勤及“服务态度”进行管理、对赃款进行分配等行为,虽然这是XX克犯意中必然包含的内容,但却并非XX克具体实施的,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对二被告人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梁建文、王清秀、弋倩在XX克、叶丽萍实施的组织卖淫活动中,从事诸如协助管理卖淫女、向外推荐欧亚风情会所卖淫活动、招嫖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三被告人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建文作用较被告人王清秀、弋倩大,但尚不足划分主从,在量刑时可做适当区分。被告人XX克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属于立功;其所在村民委员会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村民委员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全案情况,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叶丽萍辩称是公安人员通知自己归案,自己知道欧亚风情会所被查,才主动到案属于自首。经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虽然不能说清楚被告人叶丽萍是否主动投案,固然可按事实不清的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处理,但被告人叶丽萍归案后,在侦查人员于2016年12月3日14时45分、23时49分、2016年12月7日16时三次讯问中,均称自己是欧亚风情会所打杂人员,不知道该会所在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于2017年1月4日归案一个月后,在侦查人员基本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始作有罪供述,其庭审中的自首辩解与此事实矛盾,因此被告人叶丽萍不具有自首情节,可做坦白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建文、王清秀、弋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所在社区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XX克、叶丽萍、梁建文、王清秀、弋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丽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XX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梁建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清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弋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没收被告人XX克、叶丽萍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中所获赃款及作案用的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瑞江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文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琴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