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代梅与胡军枝、向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代梅,胡军枝,向中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代梅,女,汉族,湖北潜江市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军枝,女,汉族,湖北潜江市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向中连,男,汉族,湖北潜江市人。再审申请人刘代梅因与被申请人胡军枝、向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代梅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向中连与胡军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军枝以其表妹在广州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刘代梅借款。向中连与胡军枝于2013年12月19日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向中连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胡军枝与向中连共同偿还申请人刘代梅借款本金26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代梅在诉状和庭审中均陈述胡军枝以其表妹在广州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且借款时向中连均不在场。刘代梅明知胡军枝将借款用于其表妹做生意而仍将款项借给胡军枝,明确约定了借款用途。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刘代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代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世平审判员  林发扬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玉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