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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睢宁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睢宁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睢宁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劳务费219331元,案件受理费2739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7日止)4068元,合计226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大庆油田昆仑涂料有限公司代为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睢宁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226138,执行费3392元已交至本院财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4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