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郑博文公司与郑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郑博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409号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继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该公司职员。被告:郑博文,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郑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郑博文所欠款项已支付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并为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润成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