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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文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171号被执行人:郭文庆。本院在执行郭文庆罚金一案中,根据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文庆已刑满释放。经两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