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文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171号被执行人:郭文庆。本院在执行郭文庆罚金一案中,根据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文庆已刑满释放。经两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