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金晶华与金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晶华,金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830号原告:金晶华,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朝鲜族,籍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银娣,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涛,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系被告金华的公司员工。原告金晶华与被告金华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金晶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晶华以维护家庭关系,双方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晶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金晶华负担。审 判 长 赵海洪代理审判员 张铁平代理审判员 殷瑞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兴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