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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彬与武汉大新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武汉大新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397号原告:周彬,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武汉大新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沿街商铺490-518号光谷世界城B地块1栋2单元19层12室。法定代表人:秦少鹏。原告周彬与被告武汉大新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周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彬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