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沈中强、吴广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中强,吴广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中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民,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广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丰县.再审申请人沈中强因与被申请人吴广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査认为,再审申请人沈中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吴汉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冀琦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