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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沈中强、吴广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中强,吴广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中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民,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广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丰县.再审申请人沈中强因与被申请人吴广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査认为,再审申请人沈中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吴汉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冀琦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