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邓世兰与孙德伦江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兰,孙德伦,江海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877号原告:邓世兰,女,生于1970年10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孙德伦,男,生于1975年1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江海勇,男,生于1981年7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邓世兰与被告孙德伦、江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邓世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世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邓世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