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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二奶”,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广东省吴川市梅录街道。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坐出租车到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找到毒贩“青哥”(身份未明),以人民币2300元向“青哥”购买来毒品冰毒和麻古吸食,当日11时30分,陈某某坐车回到吴川市梅录街道三角符红绿灯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陈某某进行人身检查,从陈某某的胸罩里缴获一包疑似毒品冰毒,从陈某某的鞋里缴获七小包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疑似毒品麻古。经称量,从陈某某身上扣押的毒品重量共56.02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陈某某非法持有的56.02克疑似毒品取样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11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分别于2011年12月22日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2年9月8日处以行政处罚并社区戒毒,于2014年5月11日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当时是哺乳期,没有执行),于2015年5月12日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3、称重笔录;4、证人陈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及鉴定笔录;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8、尿液检验结果;9、户籍证明;10、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11、通话记录清单;12、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6.0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11日被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吸毒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至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清。)二、对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6.02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大清审 判 员  钟小燕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