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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2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2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被执行人蓝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蓝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执行人蓝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92225.0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志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