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雷,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莱阳市。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艳红、刘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雷于2017年4月18日1时10分许,酒后驾驶鲁Y×××××奇瑞牌轿车沿莱阳市金山大街由东西行至莱阳市龙门山庄小区西面时,追尾撞上前方巡逻的警车。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雷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09.3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王雷已赔偿警车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记录、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证明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人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王雷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雷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行驶路程较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损失,愿意缴纳罚金,本院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