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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文秀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秀,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061号申请执行人:曹文秀,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系大连庄河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斌,男,1976年1月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曹文秀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87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8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斌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某处房屋一套,查封期为三年,但该房屋暂不宜处理。现因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