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玉红与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玉红,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玉红,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权,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明水县,系许玉红公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法定代表人:哈金龙,职务董事长。上诉人许玉红因与被上诉人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玉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玉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79元,减半收取2239.5元,由上诉人许玉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保东审 判 员 朱 丽审 判 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奇书 记 员 孙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