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6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玉明、孙德莲与刘国禹、徐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明,孙德莲,刘国禹,徐关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560号原告:徐玉明,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孙德莲,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刘国禹,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徐关芳,女,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徐玉明、孙德莲诉被告刘国禹、徐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徐玉明、孙德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明、孙德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玉明、孙德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玉明、孙德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