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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海岭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岭,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419号原告张海岭,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石刚,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7033320XJ。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张海岭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海岭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海岭负担。审判员  齐俊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