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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李辉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凤,李辉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29号原告:李金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有飞,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静,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委托代理人:张辰,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凤诉被告李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金凤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金凤负担。审 判 长  顾宏俊代理审判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郭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叶婷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