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杰与裴振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裴振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940号原告王杰,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裴振海,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裴振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审判员 邓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