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莫崴剑与马学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崴剑,马学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378号原告:莫崴剑,男,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学林,女,汉族,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自强,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莫崴剑与被告马学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崴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崴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崴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莫崴剑负担。审判员  陈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