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聪、李翔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聪,李翔,李德亮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57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聪,男,壮族,1991年8月21日出生,大专毕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6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李翔,男,壮族,1992年7月2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李德亮,男,壮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翔、黄聪、李德亮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作出(2017)豫1302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翔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黄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李德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黄聪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聪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聪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聪撤回上诉。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刑初4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立京审判员 马景琦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