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佳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佳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989号原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28280606776709。法定代表人卢中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宏杰,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驻宣恩办事处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佳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良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佳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秋红审 判 员 潘国柱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