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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自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自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954号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吴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善,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自学,男,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自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