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立峰与诸城市隆泰加油站、陈明校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峰,诸城市隆泰加油站,陈明校,王洪章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376-1号原告:宋立峰,男,1969年01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溪温,山东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隆泰加油站,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闫家庄村。负责人:陈明校,该加油站负责人。被告:陈明校,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洪章,男,1972年07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宋立峰与被告陈明校、王洪章、诸城市隆泰加油站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邬铭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