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继全与包达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全,包达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738号原告陈继全,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被告包达来,男,48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陈继全与被告包达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包达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继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