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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继全与包达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全,包达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738号原告陈继全,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被告包达来,男,48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陈继全与被告包达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包达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继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