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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5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宏申执李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宏,张利春,欧阳旭,李锟,四川燊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5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谢宏,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张利春,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欧阳旭,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李锟,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四川燊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田俊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2016)川0302执53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委托宜宾重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锟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18日,买受人罗鹏竞买以10,113,9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锟所有的登记在自贡市安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的10处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罗鹏所有。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时转移买受人罗鹏。二、买受人罗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被执行人欧阳旭、李锟、四川燊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剩余的债务,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谢宏、张利春继续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