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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志雄、顾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雄,顾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453号申请执行人:郑志雄,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顾建华,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依据(2016)闽0203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建华的银行存款361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