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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23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浙江鑫茂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浙江鑫茂轴承有限公司,姚洪平),曾丽娟,曾利民,封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23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县学街36号。负责人:毛炳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鑫茂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久泰弄村(辉埠新区)法定代表人:姚洪平,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姚洪平)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曾丽娟,女,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曾利民,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封鸣芳,女,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封鸣芳、浙江鑫茂轴承有限公司、姚洪平、曾丽娟、曾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曾利民、封鸣芳共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257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天马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天马镇字第××号]。2017年7月23日,买受人何魏洁(公民身份号码:)、吴筱颖(公民身份号码:)以1150000元(壹佰壹拾伍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257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何魏洁(公民身份号码:)、吴筱颖(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257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魏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何魏洁、吴筱颖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