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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书生、时衍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书生,时衍才,郑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财保120号申请人:王书生,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时衍才,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郑晓敏,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时衍才之妻。申请人王书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时衍才、郑晓敏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王兴峰以其鲁N×××××号汽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时衍才、郑晓敏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王书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