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5444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纪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纪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444号原告: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常胜村新西组。法定代表人:刘荷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向涛,公司员工。被告:陈纪培,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纪培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