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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施晖濂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晖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6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97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施晖濂,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石狮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施晖濂多次在石狮市辖区内,趁他人小汽车车门未锁或车窗未关之机,盗窃车内财物,共作案7起,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59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24日至3月28日间,被告人施晖濂在石狮市八七路神采飞扬理发店旁,采用上述手段,盗走姜某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及三张外币(无法估价)。2.2017年4月7日左右,被告人施晖濂在石狮市星辉二路65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盗走张某车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3.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施晖濂在石狮市濠江路濠源医药连锁店旁,采用上述手段,盗走陈某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1部苹果4代手机(无法估价)。4.2017年4月24日左右,被告人施晖濂在石狮市濠江路濠江明珠瑜伽馆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盗走林某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1枚钻石戒指(无法估价)。5.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施晖濂在石狮市濠江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盗走彭某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6.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施晖濂在石狮市泉冠酒店附近的绅士名酒行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盗走翁某车内的1部乐视LetvX6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7.2017年5月4日,被告人施晖濂在石狮市辉濠路96号,采用上述手段,盗走卢某车内的1部三星GT-I930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施晖濂在石狮市德辉广场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除乐视LetvX600型手机已追回,其余赃款、赃物均未追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扣押、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建议对被告人施晖濂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施晖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晖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可估赃物赃款总价值人民币59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晖濂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晖濂有多次盗窃前科,仍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晖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晖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施晖濂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姜某人民币三百元及外币三张、张某人民币六百元、陈某人民币二千元及苹果4代手机一部、林某人民币二千元及钻石戒指一枚、彭某人民币三百元、卢某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