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尹爱芳与吕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爱芳,吕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949号原告:尹爱芳,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广宗县。被告:吕丽,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于炳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华,系该公司员工。尹爱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吕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因原告尹爱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爱芳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尹爱芳负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