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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海兵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80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兵,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1996年9月4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3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兵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1994年8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曾冬生(均已判刑)三人携带三根木棍预先埋伏在瑞金市象湖镇冯屋岗“光荣敬老院”围墙拐弯处,抢劫路过的张某红色嘉陵70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75元,并将张某打成轻伤乙级,后将摩托车销赃给钟小冬,卖得1000元,三人各分得300余元。2、1995年1月19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刘群、黄宗伟、杨林、杨建林(均已判刑)等六人持匕首等凶器在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松山某通往沙洲坝镇的小路上拦路殴打、抢劫到“城北大牲畜交易市场”卖牛的刘某1、杨某1、刘某2等七八名牛贩子的现金5040元,之后将钱平分。3、1995年2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刘群、黄宗伟、邓旺华、黄乐平(均已判刑)等六人在319国道瑞金市黄柏乡瑞律村大岭脑路段“顺方餐馆”门口,持刀殴打并抢劫在该餐馆停车吃饭的抚州市货车司机李某,抢得人民币600元。4、1995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黄宗伟、刘群、邓旺华、黄乐平等六人在瑞金市黄柏乡瑞律村大岭脑路段身穿公安制服,手持停车牌,假冒警察拦车,抢劫一外地司机人民币400元,红梅牌香烟14包,阿某牌香烟5包,总价值527元。5、1995年2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黄某2伟、杨某8四人在319国道瑞金市象湖镇上田辽“城北大牲畜交易市场”持刀拦路抢劫步行返回收费亭补交过路费的九江市货车司机王某等人现金100元,价值100元的灰色呢子夹克衫一件。6、1995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黄宗伟、刘群、邓旺华及瑞金市象湖镇溪背村的“光头”(身份待查)共六人持刀在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松山某小路上拦路殴打抢劫到“城北大牲畜交易市场”卖牛的牛贩子刘某3夫妇身上的现金404元,六人每人分得50元,其余吃饭开销了。7、1995年4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黄某4、邓某,杨建林等人在瑞金市黄柏乡合溪村村道上持刀抢劫钟某1、钟某2、钟某3等牛贩子身上的现金1300元,之后将钱平分。8、1995年4月2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黄宗伟三人在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瑞明小学附近,持棍殴打抢劫由杨某6事先以租摩托车骗来的杨某2驾驶的建设50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黄某2伟销赃后获得600元,之后三人各分得200元。9、1995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刘某5、黄某2伟、邓某、刘某6、刘某7发(已判刑)等七人手持停车牌、身穿制服,假冒警察持刀、棍在323国道瑞金市云石山乡黄安村路段拦车殴打抢劫兴国县运猪司机曾某1、吕某、陈某1、肖某等人现金3820元,价值200元的手表一块,驾驶证,调运证等物。10、1995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在瑞金市象湖镇上田辽油库通往啤酒厂后门的小路上,持刀殴打抢劫由黄海兵、杨某6租来的杨某3驾驶的“捷达”90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620元,后因事主反抗而未抢到该摩托车。11、1995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刘某5、黄某2伟等四人在瑞金市惠利饮料厂内盗窃范某一部捷达10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40元,销赃得款1400元,之后四人平分。12、1995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黄宗伟三人携带撬棍、大号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瑞金市象湖镇绵水村上田辽原沙洲信用社内盗窃陈某2“铃木王”摩托车,价值人同币9600元,经黄某3销赃得赃款4800元,之后杨某6、黄海兵、黄某2伟每人分得1600元。13、1995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刘某5三人携带断线剪、撬棍、大号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三经路开发区朱某1家挖墙入室盗窃“铃木王”摩托车一辆,价值19800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黄海兵在崇义县过埠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持械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他人财物,总价值17466元;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28840元,应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兵辩解,只参与过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抢劫,之后没有再参与抢劫牛贩子了,其他抢劫不记得是否参与,没有参与过盗窃摩托车。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黄海兵抢劫的犯罪事实1、1994年8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曾冬生(均已判刑)三人携带三根木棍预先埋伏在瑞金市象湖镇冯屋岗“光荣敬老院”围墙拐弯处,抢劫过路的张某,抢得红色嘉陵70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75元,并将张某打成轻伤乙级,后将摩托车销赃给钟小冬,得赃款1000元,三人各分得300余元。2、1995年1月19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刘群、黄宗伟、杨林、杨建林(均已判刑)等六人持匕首等凶器在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松山某通往沙洲坝镇的小路上,拦路殴打、抢劫到“城北大牲畜交易市场”卖牛的刘某1、杨某1、刘某2等七八名牛贩子,抢得现金5040元。之后将钱平分。3、1995年2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刘群、黄宗伟、邓旺华、黄乐平(均已判刑)等六人在319国道瑞金市黄柏乡瑞律村大岭脑路段“顺方餐馆”门口,持刀殴打并抢劫在该餐馆停车吃饭的抚州市货车司机李某,抢得人民币600元。4、1995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黄宗伟、刘群、邓旺华、黄乐平等六人在瑞金市黄柏乡瑞律村大岭脑路段身穿公安制服、手持停车牌,假冒警察拦车抢劫一外地司机,抢得人民币400元、红梅牌香烟14包、阿某牌香烟5包,总价值527元。5、1995年2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黄某2伟、杨某8四人在319国道瑞金市象湖镇上田辽“城北大牲畜交易市场”持刀拦路抢劫步行返回收费亭补交过路费的九江市货车司机王某等人,抢得现金100元,价值100元的灰色呢子夹克衫一件。6、1995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黄宗伟、刘群、邓旺华及瑞金市象湖镇溪背村的“光头”(身份待查)共六人,持刀在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松山某小路上拦路殴打抢劫到“城北大牲畜交易市场”卖牛的牛贩子刘某3夫妇,抢得现金404元,六人每人分得50元,其余用于吃喝开销了。7、1995年4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黄某3、邓某,杨建林等人在瑞金市黄柏乡合溪村村道上持刀抢劫钟某1、钟某2、钟某3等牛贩子,抢得现金1300元,之后将钱平分。8、1995年4月2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黄宗伟三人在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瑞明小学附近,持棍殴打抢劫由杨某6事先以租摩托车骗来的杨某2,抢得杨某2建设50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黄某2伟销赃后获得600元,之后三人各分得200元。9、1995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刘某5、黄某2伟、邓某、刘某6、刘某7发(已判刑)等七人手持停车牌、身穿制服,假冒警察持刀、棍在323国道瑞金市云石山乡黄安村路段拦车抢劫,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抢劫到兴国县运猪司机曾某1、吕某、陈某1、肖某等人现金3820元,价值200元的手表一块,驾驶证,调运证等物。10、1995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假装租乘杨某3驾驶的“捷达”90摩托车,到瑞金市象湖镇上田辽油库通往啤酒厂后门的小路上时,持刀威胁殴打杨某3,欲抢劫摩托车,后因一中年妇女听到叫喊声出来制止,黄海兵、杨某6害怕便逃走了。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1、提取笔录一份、物资供应发票及“嘉陵70”摩托车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医检验报告书一份、瑞金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一份及医疗费发票复印件21张,证明被害人张某被抢的摩托车购置时的价格、张某被抢劫时被打伤成轻伤乙级,在瑞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九江市粮油贸易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员工王某因遭抢劫受伤,先后在瑞金市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花费治疗费2373元。3、犯罪事实统计表,证明对被告人黄海兵一伙抢劫、盗窃的犯罪事实进行统计的情况。4、瑞金市家用电器公司、瑞金市烟草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案发时嘉陵摩托车、建设摩托车、捷达摩托车的市场价格及红梅香烟、阿某香烟的市场价格。5、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同案人被判刑罚的情况。6、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其丈夫廖某11995年1月19日卖掉牛后,在瑞明村松山某附近被六个青年抢劫了1800元,还被打伤。7、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1995年2月26日晚,二个抚州司机在其经营的顺芳饭店吃饭,其中一个出到其停放在国道上的货车上拿纸巾时遭到四五个人的抢劫,并被打伤,听说被抢了600元。8、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2月28日晚,游某、王某在瑞金收费站附近遭抢劫。9、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明1995年6月21日凌晨,发现隔壁朱某1家有动静,早上就听朱某1说摩托车被盗了。10、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明“城北大畜牧交易市场”附近的小路上发生了多起抢劫事件。1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黄某2伟经常骑不同的摩托车。1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1994年8月30日晚上,张某骑红色“嘉陵”70型摩托车回冯屋岗,当骑到象湖镇光荣敬老院围墙尽头左转弯处时,遭到三个人男青年用棍殴打,并被抢走了摩托车。1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1995年1月19日刘某1和其儿子牵了一头牛到“城北大牲畜交易市场”出卖,回家时经过瑞明村松下砖厂附近,看到二三个男青年追过来,把沙洲坝杉山村姓廖的牛贩子打倒在地抢钱;还有二三个男青年持刀追赶七堡村叫“保子”的父子俩,把“保子”的儿子按倒在地抢钱,被抢去了400多元;那伙人当中的一个男青年追上刘某1,用长刀指着刘某1的额头,让刘某1拿钱出来,刘某1拿出了30元钱,那个男青年又让刘某1脱掉外裤搜钱,后在刘某1的马夹里搜到900元,共被抢去了930元;还看见杨某1躺在地上不省人事,杨某1被抢去1700多元。14、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1995年1月19日,杨某1牵了一头牛到城北牲畜交易市卖,卖得了1750元,回的时候发现有“二流子”在堵,就与廖某1、“保子”父子、杨某9、杨某10及其二个儿子共十多个人一起回家。当杨某1带头走过了砖厂二三十米远的地方时,一个男青年从后面扼住杨某1的脖子把杨某1摔倒在地,要杨某1把钱拿出来,杨某1答应给点烟钱,但那男青年还是扼住杨某1的喉咙不放,杨某1被扼得晕了过去,等杨某1醒来时,发现身上的1750元被抢走了。15、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明1995年1月19日,刘某2和儿子刘某8各牵了一头牛到城北牛市场卖,以560元的价格卖了一头牛,另一头没卖掉;下午一点多回家时,刘某2和其儿子还有杨某1、廖某1、刘某1等一同回家,在瑞明村松山路段遭到七八个人抢劫,其中一个高个子的年青人追到刘某2父子,要刘某8把钱拿出来,刘某8讲没有钱,那人就打了刘某8一拳,并拿出把刀威胁刘某8,搜刘某8的身,抢走了刘某8身上的560元。抢完刘某8后那个年青人就去抢其他人了。1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1995年2月26日晚,李某和黄建雄驾车到黄柏乡瑞律村大岭脑吃饭,李某吃过饭后到车上拿纸巾时,被几个人打伤并被抢走了600元现金。17、被害人王某、游某的陈述,证明1995年2月28日晚上8点左右,王某和游某在瑞金的第一个收费站补交完过路费返回第二个收费站时,走了大约一百米,遭到五个人拨刀抢劫,其中两个人围住游某、三个人围住王某,因王某反抗,头部被他们砍了三刀、左手被剌了一刀、左大腿被砍了两刀、右大腿被砍了一刀,被抢了一件灰色呢夹克衫及100元、驾驶证、行驶证。18、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明1995年4月18日上午,刘某3和其妻子牵了两头牛犊到城北牲畜产品交易市场卖,以390元的价格卖了一头,回家的路上,到了松山某过了砖厂的地方,有两个男青年拦住他们抢钱,刘惟夫妇不给,又围过来三个男青年,其中两个人打了刘某3,一个拿刀出来威胁,被抢走了404元。19、被害人钟某1、钟某2、钟某3的陈述,证明1995年4月22日,钟某1和钟某2、钟某3三人到城北市场去卖牛,卖了三头牛。十一点多回家走到瑞明村上岗下通往黄柏合溪那条小路快到砖厂时,遭到四个男青年持刀抢劫。其中一个男青年用一尺长的刀指着钟某1的胸部,搜走了1150元;还看到另一个男青年持刀向钟某2比划,另两个男青年围住钟某3抢劫,钟某2被抢走了523元,钟某3被抢走了50元。20、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明1995年4月28日,一个年青人租了杨某2的建设50摩托车到了瑞明小学背后,到了后窜出来两个人,三人将杨某2的摩托车抢走了还抢走了20多元钱,杨某2头部被打了一下,缝了六针。21、被害人曾某1、肖某、陈某1的陈述,证明1995年5月11日,四被害人装运生猪去福建,经过瑞金市云石山路段时,被一个穿公安制服持停车牌的人拦下,然后窜出七八个人手持木棍将四被害人挟持进一个叉路,还将四被害人的车开进去,对四被害人逐个搜身,曾某1被抢走了2500元、肖某被抢走了140元及价值200元的石英手表一块、吕某被抢走1000元,陈某1被抢走了180元;陈某1、吕某被打伤。22、被害人杨某3的陈述,证明1995年5月15日,两个男青年租杨某3的摩托车,到了粮食车队进油库的那条巷子,一个年青人动手打杨某3,一个拿刀出来,杨某3就往有屋的地方跑,一个年青人就在拨摩托车的电源线,杨某3叫喊,一个五十多岁妇女听到后,并叫其两个儿子拿手铐出来,两个抢劫的年青人就吓跑了。23、被告人黄某5的供述,证明黄某5和杨某6等人在离其家不远处的敬老院抢劫过一辆嘉陵70型摩托车、在城北大牲畜交易市场西北方向离该市场二三里远的地方抢劫过牛贩子、在黄某6大岭脑抢劫过路的货车司机。24、同案人杨某6的供述,证明:(1)1994年八九月间的一天晚上,杨某6和黄海兵、曾某2三人每人带了一根木棍,到象湖镇“光荣敬老院”往冯屋岗左转弯处,一个男的骑了一辆嘉陵70摩托车过来,三个人冲上去,用棍打骑摩托车的人,直打到他躺在地上不能动弹,抢走了该摩托车。摩托车是红色的,后来卖给钟小东,得赃款1000元。(2)199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6、刘某5、黄海兵、邓某、黄某2伟、黄某3到公路上拦车抢劫,往黄柏方向走了几十米远,看到一部车子停在路边饮食店门口,正好一个中年司机从餐馆出来想上车,便抢劫了该司机。抢完那个司机后,又上路拦车,黄某2伟穿黄海兵带去的制服,黄某3手持停车牌拦下一外地司机,刘某5和黄海兵、黄某2伟、黄某3搜了外地司机的身,抢得400多元钱和14包某2香烟、5包某1玛香烟。(3)1995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杨某6、黄海兵、黄某2伟、刘某5、邓某在经过上田辽加油站南边的巷子走到快到啤酒厂和油库围墙边时,共同抢劫了两个人660元。(4)199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6、黄海兵、黄某2伟、杨某8四人走到铅笔厂对面的公路收费亭时,看到有两个外地男司机在缴费,当两个外地司机走到城北大牲畜交易市场时,四人把两个外地司机拽进了市场,黄海兵和杨某8拨出刀剌杀一个司机,那个司机往公路上跑,黄海兵抓住了那个司机的夹克衫,那个司机把夹克衫一脱,往县城方向跑了,另一个司机也乘机逃跑了。(5)1995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杨某6、黄海兵、刘某5、邓某和一个溪背叫光头的在松山某通往沙洲坝的路上,拦住一对母子,刘某5和光头用拳脚踢打了那个男的,抢到了370元钱。(6)1995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杨某6和黄海兵、黄某2伟及两个黄海兵带来的溪背人,商议去抢牛贩子的钱,在有砖厂的地方抢到了1300元,黄海兵用拳头打了受害人几拳,还拨出刀来吓受害人。(7)1995年三四月的一天晚上,杨某6和黄海兵、黄某2伟商议抢摩托车,由杨某6在瑞金汽车站门口坐受害人的建设50摩托车到瑞明小学背后,黄海兵和黄某2伟从埋伏的地方出来,黄海兵用棍打出租摩托车的受害人,并和黄某2伟威吓他不能叫喊,杨某6把摩托车骑到黄某2伟家里。(8)1995年5月份一天晚上,杨某6和刘某5、刘某6、黄海兵、黄某2伟、刘某7发、邓某等人到黄某7拦车抢劫,黄海兵带了制服和停车牌,刘某6从家里拿了三根木棍,由刘某6穿制服拿停车牌,黄海兵戴了大盖帽,黄海兵手里还拿了一把连柄长七八寸的水果刀,拦下一辆装运猪的尖头东风货车,由刘某5把货车开进机耕道,黄海兵和刘某6也搜了四个司机的身,黄海兵还用棍打了开车的司机。(9)1994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黄海兵带了一把菜刀,和杨某6在汽车站东大门口租乘一辆捷达90摩托车,到啤酒厂围墙后,叫受害人停下来,杨某6在受害人脸部打了一拳,受害人就丢下车往有屋的地方跑,黄海兵拨出菜刀追赶了十多米,一个中年妇女听到是抢劫的叫她儿子出来,杨某6和黄海兵就逃走了。25、同案人黄某2伟的供述,证明(1)1995年1月19日,黄某2伟伙同杨某6、黄海兵、刘某5等人在瑞明村通往松山某的路上抢劫在“城北大牲畜交易市场”卖牛回家的八九个牛贩子,黄海兵带了新的长刀。(2)1995年3月(具体时间黄某2伟记不清)的一天晚上,黄某2伟伙同杨某6、黄海兵等六个持停车牌、戴大盖帽,在319国道大岭脑路段拦车抢劫了外地货车司机,黄海兵和杨某6上前去搜身,黄海兵还上车翻找到了烟,有没有抢到钱黄某2伟不清楚。同一天晚上,在319国道合溪上坡处的一棵大树下,抢劫了一个从餐馆出来想上车的外地司机。(3)1995年4月18日黄某2伟和杨某6、黄海兵、刘某5、邓某等人在瑞明村松下通往沙洲坝的路上抢劫了从牛交易市场回家的夫妇两人,抢得404元。(4)1995年元月22日,黄宗伟和邓旺华、黄海兵、黄乐平、杨建林等六人在合溪村通往新院村的村道上抢劫了两个卖牛的1300元。(5)1995年4月份的一天,黄某2伟伙同杨某6、黄海兵三人由杨某6骗租得一辆建设50摩托车,到瑞明小学附近,杨某6用棍打了受害人,抢得受害人的建设50摩托车,销赃得赃款600元,每人分得200元。(6)1995年5月的一天黄某2伟和黄海兵、邓某、杨某6、刘某6、刘某7发到323国道黄某8抢劫,黄海兵带了大盖帽。26、同案人曾某2的供述,证明1994年八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6和黄海兵、曾某2三人每人带了一根木棍,到象湖镇“光荣敬老院”往冯屋岗左转弯处,一个男的骑了一辆嘉陵70摩托车过来,黄海兵先冲上云,把骑摩托车的人用棍打倒在地,接着杨某6和曾某2上前用棍打骑摩托车的人,直打到他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并抢走了该摩托车。摩托车是红色的,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钟小东,钟小东当时只付了900元,每人分得300元。27、同案人邓某的供述,证明(1)一天中午黄海兵、杨某6、黄某2伟及杨某6本屋人等人在加油站后面去华龙岗的路上,邓某先到松山某拐弯处,殴打了两个老俵,并搜他们的身,抢完全后叫他们走了。(2)1995年4月上旬的一天,邓某和黄海兵、杨某6、黄某2伟、黄某2伟的哥哥及杨某6本屋人共六人在319国道往黄柏方向上坡路段设点,拦下一辆福建的货车,黄海兵带着西瓜刀冲上去,威胁他们要拿钱出来,搜得400多元,还抢到了一条红梅香烟和一条阿某香烟。(3)1995年四月底或者五月初,黄海兵和邓某、黄某2伟到云石山黄某7刘某6家里,杨某6也已在,一个叫廖某2的人也来了,并带了制服及停车牌。晚上在黄某8附近的公路上拦车。28、同案人刘某7发的供述,证明1995年农历三四月份的一天,刘某7发和杨某6、黄海兵、黄某2伟、刘某6、邓某、刘某5等人在黄某8出来的路口与323国道交界的地方,刘某6拿出一顶公安大盖帽和一块停车牌、刀等作案工具,到国道上拦车抢劫。29、同案人刘某5的供述,证明(1)199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刘某5和杨某6、黄海兵、黄某2伟、邓某等人了到马路上往黄柏方向走,看到一辆货车停在一家餐馆门口,便将一个司机弄到来搜身。过了个把小时,黄海兵身穿制服,拦下一辆平头东风汽车,说要罚款,后来司机拿了几百元钱给黄海兵,杨某6还上到车上搜到了10多包某2、阿某烟。(2)1995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刘某5和杨某6、黄某2伟、黄海兵、还有一个记不清的人到刘某6家里,晚上不知是刘某6还是刘某7发叫醒刘某5了,六人到黄某7与323国道的交叉口,由黄海兵持停车牌,拦下一辆运猪的货车,刘某5把货车开进村道里面,黄海兵、杨某6同时叫那四个人蹲下并搜身,抢到了现金、手表、驾驶证等。30、同案人黄某3(黄某4)的供述,证明(1)1995年二三月的一天晚上,黄某3伙同杨某6、黄某2伟、黄海兵等六人,在319国道黄柏乡瑞律村大岭脑路段拦车抢劫一路过的外地司机,黄海兵带了一把西瓜刀,还带了一顶公安的警帽及一块公安的停车牌,抢得400元左右及红梅、阿某香烟。(2)1995年4月份的时候,黄某3和黄某2伟、杨某6、杨某8、黄海兵在合溪村道上抢劫了两个卖牛的人。(3)1995年二三月份的时候、黄某2伟叫黄某3到九堡卖过一辆捷达100摩托车,但没有卖成。31、同案人杨某7的供述,证明黄海兵邀杨某7去牛市场,和几个杨某7不认识的人一起抢了牛贩子的钱。32、同案人杨某8的供述,证明(1)1995年1月19日的上午,杨某8和黄海兵、杨某6、黄某2伟、杨某7等人抢劫了几个牛贩子,黄海兵拿了一把刀冲在前面。(2)1995年的一天晚上,杨某6、黄海兵、杨某8、黄某2伟在城北交易市场,抢劫二个外地人,杨某6和黄海兵带了刀。(3)1995年的一天12时许,杨某8和黄海兵、黄某2伟、黄某3等到瑞明村上岗下包抄三个卖牛的人,进行了抢劫。33、瑞金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张某被打的伤情为轻伤乙级。3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瑞金市公安局对本案的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记录。35、作案工具照片,证明从被告人黄海兵家及同案人杨某6家中搜查出公安停车牌及公安制服。二、被告人黄海兵盗窃的犯罪事实1、1995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刘某5、黄某2伟等四人在瑞金市惠利饮料厂内盗窃范某的一部捷达10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40元,销赃得款1400元,之后四人平分。2、1995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敏、黄宗伟三人携带撬棍、大号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瑞金市象湖镇绵水村上田辽原沙洲信用社内盗窃了陈某2的“铃木王”摩托车,该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经黄某3销赃后得赃款4800元,之后杨某6、黄海兵、黄某2伟每人分得1600元。3、1995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海兵伙同杨某6、刘某5三人携带断线剪、撬棍、大号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三经路开发区朱某1家挖墙入室盗窃“铃木王”摩托车一辆,价值19800元。上述事实,在下列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1、杨某3捷达90型摩托车发票及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害人杨某3遭抢劫的摩托车的购置价格。2、范某提供的捷达100摩托车发票及合格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范某被盗的摩托车的购置价格。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3月或4月的时候,范某骑摩托车和其妻子朱某2到该证人在惠利饲料厂内的家里玩时,将一辆捷达100摩托车停放在厂内,后被盗。4、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明1995年3月25日,范某骑捷达100与妻子朱某2到惠利饲料厂梁某家玩,将摩托车放在办公室一楼楼梯口,后来发现摩托车被盗了。5、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明1995年4月4日早上,陈某2发现自己放在租住的沙洲坝信用社的房子里面的“铃木王”摩托车被盗。6、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明1995年6月21日凌晨,朱某1家(象湖镇瑞明村三径路)的门被撬、围墙被挖了一个大洞,一辆“铃木王”摩托车被盗。7、同案人杨某6的供述,证明:(1)1995年6月21日凌晨,杨某6、黄海兵、刘某5三人经过事先商量在象湖镇瑞明村三径路挖墙进入朱某1家盗窃了朱某1的“铃木王”摩托车一辆。(2)1995年4月,杨某6伙同黄海兵、黄某2伟三人在象湖镇上田辽老沙洲信用社内盗窃了陈某2的“铃木王”摩托车,并以48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2伟的哥黄某3,每人分得1600元。8、同案人黄某2伟的供述,证明1995年3月份左右,黄某2伟伙同杨某6、黄海兵、刘某5在瑞金惠利饲料厂盗窃了一辆捷达摩托车,卖得赃款1400元。9、同案人刘某5的供述,证明1995年春季,刘某5和杨某6、黄某2伟、黄海兵在一个饲料厂偷了一辆捷达摩托车。10、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瑞金市公安局对本案的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现场情况作了记录。11、瑞金市家用电器公司、瑞金市烟草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案发时嘉陵摩托车、建设摩托车、捷达摩托车的市场价格,红梅香烟、阿某香烟的市场价格价格。12、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同案人被判刑罚的情况。还查明,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黄海兵在崇义县过埠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海兵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前述事实,有崇义县公安局过埠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黄海兵也无异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多次伙同同案人持械、冒充警察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466元,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海兵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傎28840元,数额较大,同时构成盗窃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辩解只参与过指控的第2起犯罪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海兵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收没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海兵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海兵的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副本一份,正本二份。审 判 长  钟跃春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钟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文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