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928号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吕某,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因与被告王某自行和解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元(原告已预缴),退回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审 判 长 王 云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人民陪审员 何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慕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