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1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青青、陈平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青,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1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陈青青,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商人,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平,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新时代驾校会计,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青青与被执行人陈平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7)桂0512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助义务。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陈炳新名下的座落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广西国有滨海农场移民职工住宅小区405号80平方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铁山港区[2001]北铁土建字第5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北铁规用编号(2001)-412号】。二、将登记在陈炳新名下的座落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广西国有滨海农场移民职工住宅小区405号80平方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铁山港区[2001]北铁土建字第5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北铁规用编号(2001)-412号】过户至陈青青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克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