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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353号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进丰村249号。法定代表人:石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该公司财务。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陕西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会展路6号曲江会展国际1幢3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大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光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2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赵 妍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车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