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谢炳锦与包志宏、安宁耀泰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炳锦,包志宏,安宁耀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谢炳锦,男,汉族,1960年8月25日生。被执行人包志宏,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安宁耀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鹏关于谢炳锦与包志宏、安宁耀泰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490052.01元及已借款本金4800000.00元自2013年3月15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费54850.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