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65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甲,男,被执行人:李某乙,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乾证执字第001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4执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利审判员 : 李 星审判员 :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