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东盛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东盛食品有限公司,周跃震,王振菊,林继光,丰宪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421号原告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董事长。被告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西门里街299号。法定代表人周跃震,总经理。被告临清市东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环路北关街27号。法定代表人林继光,总经理。被告周跃震,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清市。被告王振菊,女,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继光,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临清市东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清市锅市。被告丰宪军,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东盛食品有限公司、周跃震、王振菊、林继光、丰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秀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