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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戚香明与马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香明,马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5007号原告:戚香明,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马建生,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戚香明(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马建生(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熊俊丽独任审判。后因需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马建生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后因工作调整,本院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16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被告以名下的浙A×××××北京现代牌汽车作为该笔借款担保,并于2016年11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1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的利息4500元整;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浙A×××××北京现代牌汽车在以后变卖时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陈述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原件)、收条一份(原件),证明被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归还,且已经收到借款的事实;2、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原件),证明被告有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浙A×××××),并于2016年11月8日抵押给原告的事实。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1、证据2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其反映的内容与原告陈述的相一致,能够证实原告所要待证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6年11月4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马建生因生意需要向戚香明借人民币70000元整,借款日期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0日归还,如逾期未归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同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出借人戚香明交付的借款人民币70000元,该款项通过现金的方式交付给本人。2016年11月8日,原、被告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将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北京现代牌轿车抵押给原告。庭审中,原告还陈述,案涉车辆抵押担保金额为7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70000元并对案涉车辆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主张的起算时间及计算金额有误,本院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建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戚香明借款70000元;二、被告马建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戚香明逾期利息4026.17元;三、原告戚香明对被告马建生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浙A×××××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戚香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5元,由原告戚香明负担10.5元,由被告马建生负担16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莎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沈珍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方?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