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2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张维中与李团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中,李团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兵12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张维中,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第十三师。被执行人:李团虎,男,1978年7月7日出生,租住第十三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银行、车管、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兵1202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汤建华代理审判员林佳容代理审判员赵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杨子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