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6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宾与秦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宾,秦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409号原告:李宾,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秦伟,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宾诉被告秦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