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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6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宾与秦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宾,秦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409号原告:李宾,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秦伟,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宾诉被告秦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