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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聂元秀与浏阳市淳口镇人民政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元秀,浏阳市淳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4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元秀。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祥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省浏阳市淳口镇鹤源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周建国,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聂元秀因与被上诉人浏阳市淳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淳口镇政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聂元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祥威,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聂元秀上诉请求:对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1、淳口镇政府不是医疗机构而是行政机关或服务站,而聂元秀是在政府指定的有���疗资质的医院上的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淳口镇政府承担责任。2、聂元秀生育完第一胎后去楼古医院上环,但医院将环上到了直肠上,导致聂元秀怀孕并刮宫,生育完二胎并结扎,导致找不到环,直至后来环发炎为肠炎。3、因该事件,镇政府不找聂元秀解决,反而找其丈夫签字,因没有聂元秀的签字不能算数。4、关于超过一年才起诉的问题,2014年曾起诉过但未受理,2015年4月发布了“有案必立”、“有案必理”,所以才在2015年起诉。请求法院改判淳口镇政府赔偿聂元秀200万元,诉讼费由淳口镇政府承担。淳口镇政府辩称,聂元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淳口镇政府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聂元秀��节育环不是淳口镇政府或淳口镇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的,淳口镇政府没有对聂元秀的身体造成任何损害,故其要求淳口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聂元秀在一审提交的浏阳市人民医院病历介绍、出院诊断书和出院记录中均确定其属于节育环异位,而非其诉称的将节育环安装在直肠上。3、聂元秀认为其丈夫张某所签合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张某作为聂元秀的丈夫,淳口镇政府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聂元秀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5、因节育环异位造成聂元秀的损失已得到了赔偿。淳口镇政府考虑到聂元秀的家庭实际情况,已支付其15000元,且聂元秀称因节育环异位受到影响22年与事实不符。综上,聂元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聂元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淳口镇政���赔偿聂元秀因节育环没安装在子宫输卵管上而是安装在直肠上造成的损失共计2000000元整(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2、本案诉讼费用由淳口镇政府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聂元秀于1991年5月8日生育第一胎后,按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于1991年9月在原楼古乡(现已并入淳口镇)卫生院上环节育。上环后不久,聂元秀发现怀孕,遂在楼古乡卫生院做刮宫手术,当时医务人员称未发现节育环。做完刮宫手术约一个月之后,聂元秀在楼古卫生院再次上节育环。1998年,聂元秀在淳口镇卫生院取出第二次上的节育环。1999年2月19日,聂元秀生育了第二胎,并于同年5月在浏阳市妇幼保健医院做了结扎节育手术。2013年7月8日,聂元秀在浏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8月7日出院。据浏阳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入院情况:患者肛门坠��不适,排便困难3月入院,既往体健,腹平坦,未见肠胃型及蠕动波,无压痛及反跳痛,肌不紧,腹部未扪及明显包块,肝区、双肾区无叩痛,肠鸣约3-4次/分,无气过水音及金属音调。肛门指检:距肛缘约5cm于右侧直肠壁可扪及条索状异物,质硬,粘膜光滑,未扪及明显肿块,手套退出无染血,中山市人民医院肠镜(2013-7-9)示,距肛门5cm处直肠内有一条状异物。诊疗经过:入院查三大常规、肝肾功能、凝血功能基本正常,心电图、胸片未见明显异常,今日拟在肠镜下行直肠异物取出术,肠镜见:进镜至直肠距肛约9cm处可见一T形异物,考虑异物为宫内节育环可能,有大出血及穿孔风险,患者家属不愿承担风险,未内镜下取出。腹部平片示:小骨盆中部可见一T形致密影,位置居中。骨盆区余部位未见异常密度影。经阴彩超示:1、子宫多发肌瘤声像;2、宫颈多发那氏囊肿声像;3、宫颈后壁上段多发点状强回声,性质待定;4、宫颈后方条状稍强回声,性质待定;5、宫颈后方低回声区,性质待定,患者宫内节育器异位可能,予以请妇一科会诊,考虑宫内节育器可能,于2013年7月27日在腰麻下行直肠取异物术,患者子宫多发肌瘤,请妇一科会诊。建议:考虑患者子宫肌瘤大小小于5cm。月经规律,无手术指征,暂予观察,今患者术后恢复可,予以办理出院。出院情况:患者无不适,精神饮食可,大小便正常心肺腹部正常。出院诊断:1、节育器异位;2、子宫多发肌瘤。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半个月;2、子宫病变,定期复查,3个月至半年一次;3、不适随诊。”后聂元秀的丈夫张某就聂元秀取环手术费用问题与淳口镇政府计生办协商,双方于2014年1月8日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由镇计生办负责张某夫妇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补助费等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2、张某、聂元秀夫妇不再因手术费用一事向上级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淳口镇政府于2014年1月21日按协议约定向聂元秀丈夫支付了补偿款15000元。2015年6月8日,聂元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聂元秀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但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聂元秀作为育龄妇女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淳口镇政府下设的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之一是动员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落实节育措施。因此,即使聂元秀是在淳口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动员或指导下到原楼古乡卫生院(现淳口镇卫生院)上节育环,淳口镇政府的动员或指导行为也是为了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需,而聂元秀接受节育措施也是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本案中,造成聂元秀身体损害的原因是节育环异位,而淳口镇政府动员或指导聂元秀到卫生院施行节育手术的行为本身并未对聂元秀身体造成损害,聂元秀据此要求淳口镇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亦缺乏法律依据。且聂元秀主张因节育环异位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但淳口镇政府对此不予认可,聂元秀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聂元秀的丈夫张某于2014年1月21日与淳口镇政府计生办就聂元秀的取环手术费用问题进行了协商,淳口镇政府已按协议约定向聂元秀丈夫支付了补偿款15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聂元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聂元秀负担。在本院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淳口镇政府应否对聂元秀承担赔偿责任。聂元秀主张,1991年9月其按照原楼古乡政府(现并入淳口镇)的要求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但卫生院错将生育环上至直肠位置,造成其身体损害。本院认为,淳口镇政府动员或指导聂元秀到卫生院施行节育手术,系履行其政府职责,该行为本身并未对聂元秀身体造成损害,直��实施上环手术的系楼古乡卫生院,楼古乡卫生院与当时的楼古乡政府系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聂元秀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者有隶属关系,故聂元秀据此要求淳口镇政府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且2014年1月21日淳口镇政府计生办与聂元秀的丈夫张某就上环问题进行协商并按约定支付了补偿款15000元,聂元秀事后知悉该事实,但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内申请撤销该协议,视为对该协议的认可,聂元秀再以同一事实向淳口镇政府主张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聂元秀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聂元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玉霞审判员  袁 胜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