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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志强,刘映雪,徐润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915号申请人: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号盈丰大厦*楼*******号铺及**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8915140K。法定代表人:王红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贞,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小珊,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人:唐志强,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刘映雪,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徐润凤,女,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志强、刘映雪、徐润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唐志强、刘映雪、徐润凤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冻结被申请人唐志强、刘映雪、徐润凤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全纯芳 微信公众号“”